第一节 成立登记
第一条 社团管理包括社团成立登记、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。 学生社团成立、注册、变更和注销的有关事项,校社联予以公告
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,应由校社联审核同意,并报经校团委批准,依照本细则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。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为非法社团,校社联将予以全校通报并勒令解散;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校社联将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理。
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;
(二)学校内无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;
(三)由十名以上(含十名)的学生发起;
(四)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;
(五)有筹备组专门筹建并有明确的负责人;
(六)筹备组要完成起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,所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成分;
(七)社团宗旨明确、积极向上,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。
第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必须是我校所辖合法机构; 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的正式教职工。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,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、对社团会员的业务培训及对社团主要活动的可行性、安全性论证。
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,应由筹备组负责人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(一式三份)。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;
(二)社团章程;
(三)社团简介:包括社团名称(享有专用权)、宗旨、主要任务、活动内容、范围、方式,经费来源或物质条件;
(四)社团的指导单位、指导教师、负责人、组织机构、发起成员等基本情况(指导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);
(五)指导教师推荐信(应有指导教师亲笔签名或个人印章);
(六)其它要说明的事项。
第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自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,向校团委提出初步审查意见,由校团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。批准成立的,将书面申请材料上交至校社联,并登记、编号、领取《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》(以下简称注册证),其他两份申请材料一份交予指导单位备案,一份学生社团自行保管。不批准成立的,由校社联向筹备组负责人说明理由。
第七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,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,向校社联提交纳新申请,经校社联同意并开具纳新许可后,可开展吸纳会员活动,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,补全注册证信息,并向校社联申请进行登记注册。
纳新申请材料应包含的内容根据本条例三十条规定筹备。
登记注册,社团负责人填写《学生社团注册证》,校社联加盖成立注册章,此证由社团自行保管。
第八条 社团章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名称、宗旨;
(二)活动场所、活动内容、范围、方式等;
(三)会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(四)组织机构和权限;
(五)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;
(六)负责人的条件及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
(七)公共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;
(八)财务的管理及审批制度;
(九)章程制定修改程序;
(十)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节 变更登记
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,应向校社联提出申请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给予变更登记。
第十条 变更登记主要包括如下情形:
(一)章程变更;
(二)指导单位变更;
(三)指导教师变更;
(四)负责人变更;
(五)社团名称变更;
(六)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。
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《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社团信息变更申请表》;
(二)变更信息的具体内容。
第十二条 变更指导单位,须提交变更前后指导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;变更指导教师,须提交变更后指导教师简介;变更负责人,须提交变更后负责人简介;社团章程、社团名称变更须提交指导教师意见、指导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第十三条 校社联定期统一开展学生社团换届工作,校社团联合会和各学院社团部组织开展社团换届大会,经各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,将换届结果报校社联,由校社联进行公示。
第三节 注销登记
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进行注销登记的方式有两种,自行注销和强制注销。
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自行注销,须征得指导单位、指导教师以及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。
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决定进行自行注销时,社团负责人须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《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》;
(二)社团情况发展报告;
(三)财务清算报告;
第十七条 校社联自收到学生社团自行注销申请后,5个工作日内,应向校团委提出初步审理意见,由校团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注销的决定,并由校社联向社团负责人给予答复。
第十八条 强制注销的条件
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校社联将对其予以解散:
(一)会员长期不足20人者;
(二)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者。
第十九条 对于强制注销的学生社团,校社联应告知社团所在指导单位;社团所在单位社团部应当告知该社团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,向校社联提交本条例十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。
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在注销登记后,由校社联组织清理工作。对其剩余会费全部退还会员,非会员会费款由校社联用于社团建设。
评论 (0人参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