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节 社团日常事务监督
第一条 各社团应定期向校社联提供活动信息,发现问题及时提交主席团解决。
第二条 校社联设置会员投诉电话(团委办公室0550-6732053),处理会员的投诉,并不定时不定期的进行会员维权活动,及时解决会员问题。
第三条 凡有关学生社团的重大决定由校社联主席团讨论通过,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执行;日常工作由主席团研究决定执行。
第四条 每学年初,由校社联组织各社团进行统一纳新,各社团不得擅自纳新。若有其他原因而需纳新时,须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,校社联批准并开具纳新许可后,社团可开展纳新工作。
第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申请纳新的情况主要有:
(一)统一纳新中,学生社团实纳人数与需纳人数差距悬殊,确实影响社团活动开展的;
(二)学生社团登记成立,错过统一纳新时间的;
(三)因不可抗拒原因或社团分立、合并后,会员流失严重并影响社团工作开展的;
(四)其他确实需申请纳新事项。
第六条 学生社团纳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学生社团纳新申请书(注明纳新时间、纳新地点、纳新原因,出具指导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);
(二)学生社团纳新会费申请书(出具指导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)。
第七条 纳新时使用的收据、收取的会费数额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,纳新结束后将收据和纳新情况上报校社联,收据工本费由社团承担。
第八条 学生社团纳新对象为我校在校生,实行会员学年唯一制。为保障会员权益和社团质量,每名同学每学年原则上只能加入一个学生社团组织,在社团统一纳新时确认。违规加入多个学生社团的,视情节除取消会员资格外给予个人和社团通报批评。
第九条 会员证是会员身份的凭证,由校社联统一印发并监督使用;任何学生社团或个人,不得私自印制或拒绝使用会员证,会员证工本费由学生社团承担。
第十条 每学年末,由校社联统一安排学生社团换届工作;各学院独立开展学生社团换届大会,校社联现场监督;选举产生的社团主要负责人经所在分团委及指导教师同意,经校团委备案后方可任职。
(一)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会长(社长)、副会长(副社长)、财务管理人员等;
(二)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;
2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遵守校规校纪,热心于社团工作,乐于为同学服务;
3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成绩优良,德智体全面发展,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:
1、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主修课程不及格者;
2、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者;
3、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撤职的社团负责人,自撤职之日起不满一年者;
4、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,自社团解散之日起不满一年者;
5、已担当其它社团主要负责人者;
6、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。
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报校社联同意并经校团委批准后,可聘请政策水平高、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特长、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校内外专家、学者、教师、企业家担任社团的顾问或名誉会长(社长)。
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,经校社联审批备案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,以便开展工作。
第二节 社团活动监督
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,出具广告、公告等必须署名“安徽科技学院**学生协会/俱乐部/社团”字样。任何学生社团不得擅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十四条 各类学生社团可在本社团会员内部开展活动,或在校内外开展公益、宣传等活动,一切工作应以保障会员权益、提升会员素养为出发点;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,不得面向社团范围之外、全校及校外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活动审批制度,举办各项活动时,须提前两周向校社联提交活动策划书并附带详细活动方案,说明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,经校社联审查、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。
对于外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,社团负责人须提前填写《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大型集体活动申请表》、书写安全预案,并附有安全责任保证书,保证书上须有指导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,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应包括以下情况:
(一)两个或两个以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举办活动;
(二)与校外单位、团体、联合举办活动;
(三)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;
(四)从校外邀请的讲座、报告等活动;
(五)室外群众性集会、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;
(六)涉及宗教、民族问题的活动;
(七)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。
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时,指导教师须到活动现场进行指导。为保证社团活动质量,各学生社团每月举办活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。
第三节 干部管理
社团干部基本条件
政治立场坚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“四有”发展方向,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《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》,无违纪现象。
第十八条 安徽科技学院社团干部是指校社联干部,包括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成员及社团干部。
第十九条 校社联学生干部是学生的典范,应处以身作责,在学生中树立良好形象,校社联全体成员应积极遵守本办法,相互团结,互相帮助,坚持创新,为打造魅力社联而奋斗。
为使学生干部的管理及日常工作的制度化,规范化和科学化,针对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四节 社团资产、经费监督
第二十条 社团资产和经费来源必须合法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侵占或私分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。经费来源包括:会员会费、社会捐赠、企业赞助、服务报酬、其他合法收入等,但任何社团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,不得开展各种纯商业宣传行为。社团会费定期公开,各学生社团需将会费使用情况按月报送校社联,校社联于每单周周日以海报形式公布全校学生社团剩余会费,接受广大会员监督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通过签订与他人或单位的劳务合同、物品资产交易等手段获取费用。
第二十三条 会费收取:
(一)学生社团收取会费,必须在收费前向校社联递交详细的书面申请,并附加对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,收费标准必须合理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;
(二)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加盖校社联公章的收据本,方为有效;
(三)收取的会费数额必须在收取后一周内报校社联备案,由校社联予以公布;
(四)各社团不得有隐瞒会员、会费等行为;
(五)未经批准收费,一律视为违纪违规行为,由校社联予以没收,并视情节报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:
(一)各学生社团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,建立财务账本,实行账款分离,并自觉接受本社团成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;
(二)报销要使用有效票据,不得使用白条。所有票据报销要有经办人、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签名,并经指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,报销后要保留一年以上;
(三)社团每学期末要向校社联提交财务总结,由校社联组织进行财务审计,并予以公告;
(四)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一人兼任;
(六)对经费使用混乱、手续不严格或账目不符的,由校社联视情况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对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外出拉赞助应凭活动计划,征得校团委或指导单位同意并开具校社联统一的《学生社团活动赞助介绍信》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的捐赠、赞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赞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。活动结束后,剩余部分并入该社团会费。社团应主动向校社联报告接受、使用捐赠赞助的有关情况,并接受校社联的审核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因各种原因被取缔,其剩余会费全部退还会员,非会员会费款由校社联用于社团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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